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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回收酒瓶自造“名酒”案
【葡萄酒信息网】 时间:2013-11-07 来源:本站整理 【收藏本页

购买、生产加工假冒名酒,再以串货的名义销售给烟酒商店牟利。10月31日,被告人温某被谯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8万元。

  经审理查明,在明知对方销售的是假冒名酒的情况下,被告人温某于2010年9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用近80万元从合肥曹冲市场吴某、朱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古井系列酒1000余件。将这些“山寨名酒”托运至涡阳或亳州后,被告人温某再以串货的名义销售给烟酒超市,牟取利益。

  另查明,从201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温某利用从华某某(另案处理)和吴某梅处回收的古井贡酒系列包装物、胶带、钳子和从市场上购买的散酒等物品,在其租用的楼房内采取灌装、封口的方式,生产、加工假冒的古井贡酒八年原浆19件和五年原浆6件,其中17件八年原浆售出,销售金额16500元,另外两件送给其朋友,6件五年原浆及准备生产假冒古井贡酒的原料及包装物被查扣,经市物价局估价价值814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应予惩处,遂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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