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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警方查获3869瓶假茅台酒 4人被依法批准逮捕
【葡萄酒信息网】 时间:2019-03-01 来源:多彩贵州网 【收藏本页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简冰冰)近日,铜仁市碧江区检察院对一起涉嫌假冒茅台酒注册商标案件的犯罪团伙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这起案件是“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开展以来,该院办理的第二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朱某、朱某兴、朱某基系湖南人,三人在贵阳做酒生意。自2015年10月份以来,以朱某为首,朱某兴、朱某基为成员的犯罪团伙从贵州仁怀以每斤50元至300元不等价格购买制造假茅台酒的散装白酒,然后将白酒拿给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在贵阳乌当区生产加工。许某某从外面购进制作假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将假茅台酒包装好后,将假茅台酒交给朱某以1450元至4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全国多个省市县的客户。

2019年1月初,公安机关在朱某公司和仓库里查获3869瓶茅台酒。经鉴定,查获的茅台酒均为假冒茅台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达600余万元。

经审查,碧江区检察院认为朱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对朱某等4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还规定了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假冒茅台酒注册商标制作假茅台酒进行销售,严重侵犯了商标人的利益,更影响了“国酒茅台”在世人心中的地位。检察机关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体现出司法机关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对假冒高档酒注册商标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切实保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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