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丁振越)2019年5月3日晚上21时许,江西高速交警直属六支队第二大队民警在抚吉高速临川南收费站(抚州市临川区境内)开展酒驾醉驾整治夜查行动。在对一辆黑色奔弛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辆驾驶员疑似酒驾,经酒精测试仪测试,该奔弛车辆驾驶人黄某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大队民警将当事人黄某带回大队调查。
原来,黄某中午12时在家喝了2瓶650ml的啤酒,晚上吃饭并无喝酒,认为自己已经酒醒了,具备驾驶能力,晚上20时从宜黄上高速前往抚州,被高速交警查获。当事人黄某对酒精测试仪测试其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无异议,大队依法对当事人黄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江西高速交警直属六支队第二大队温馨提示:
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率是有限度的,每个人的酒精代谢速度不一样,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或不同环境下的酒精代谢速度也不一样。因此,切莫因饮酒较少或间隔时间较长而心存侥幸驾车上路,一旦酒精含量超过了酒后驾车或醉酒驾车标准,那么就会被认定为酒驾或醉驾,并以其危害程度来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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